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