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做出显著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鼓励公民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技艺,对表现优异的后继人才给予适当资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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