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对其绩效考核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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