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对其绩效考核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