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