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费和罚没款的管理,规范使用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应当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下达收费指标或者罚没指标,不得将收费和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收费事项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未经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市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支付,并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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