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国资监管方式方法;监督、指导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改制重组决策、审计评估、市场交易等环节的风险预警和管控机制。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的集体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法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公开;加强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并购、改制重组、产权转让、资金运行、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建设。
市和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管理,完善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待遇、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投资入股、兼任职务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投资或者经营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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