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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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预防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发生贪污贿赂犯罪、渎...
第三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
第四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
第五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向...
第六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审判、检察、监察、审计等机关依法开展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得拒绝有关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实行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着重加强对领导干部、关键岗位、重要部门、重点行业人员的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应...
第八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
第九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明确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实施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管理;推行政府权力...
第十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条 本市完善司法管理机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确保司法公正;...
第十一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应当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
第十二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对国家及本市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
第十三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委员会,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
第十四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审判、检察、监察、审计等机关发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
第十五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展政府诚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效能和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国家机关...
第十六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公共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实行严格监管,保障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和区、县相关部门应当加强...
第十八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费和罚没款的管理,规范使用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应当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罚...
第十九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第三方价格评估、社会评议等制度,对集中采购机...
第二十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国资监管方式方法;监督、指导国有企...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完善规划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各类审批事项的预警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分级、分类的建设市场监管体系,整合监管力量,完善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化手...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服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领域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指导和监督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机...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预防职务犯罪工...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