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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