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参照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