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领域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指导和监督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招生录取、教育收费、图书教材和设备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完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内控制度。
科研机构应当履行法人单位职责,加强科研项目、课题和经费的内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科研经费规范使用、独立核算等制度,预防骗取、套取、挪用科研经费等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服务外包、社会捐赠资助等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控廉洁风险。
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招生录取、教育收费、图书教材和设备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完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内控制度。
科研机构应当履行法人单位职责,加强科研项目、课题和经费的内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科研经费规范使用、独立核算等制度,预防骗取、套取、挪用科研经费等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服务外包、社会捐赠资助等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控廉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