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指导、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