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审判、检察、监察、审计等机关依法开展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得拒绝有关机关的检查和监督,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职务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勤勉尽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得从事依法应当回避的公务。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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