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八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媒体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对媒体的舆论监督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务犯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者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实名举报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务犯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者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实名举报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