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实行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着重加强对领导干部、关键岗位、重要部门、重点行业人员的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增强法治意识。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司法行政、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录用和拟晋升的国家工作人员,开展任前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检察机关应当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信息发布制度,并结合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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