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明确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实施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管理;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违法情节轻重等情形,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操作流程,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违法情节轻重等情形,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操作流程,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