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应当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情况;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决算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预算、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平台,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等实施全过程网上监控。
财政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预算、决算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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