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委员会,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备案审查过程中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防止出现以下制度廉洁性风险:
(一)部门利益制度化或者地方保护主义;
(二)法外设定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职权与职责不相符;
(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问责机制及法律责任缺失;
(五)其他制度廉洁性风险。
(一)部门利益制度化或者地方保护主义;
(二)法外设定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职权与职责不相符;
(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问责机制及法律责任缺失;
(五)其他制度廉洁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