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对国家及本市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并跟踪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公开审计结果。
本市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等资料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技术文档;配合审计部门开展联网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整改情况应当书面向审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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