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展政府诚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效能和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运用科技手段和信用管理等措施,加强对权力、资源、资金、资产的内部监管,防范和控制职务犯罪风险。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共同预防的信息平台,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推进行政执法、行政监察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
本市完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查询制度,逐步拓展查询应用范围。检察机关应当无偿提供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活动中应当查询供应商、投标方等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运用科技手段和信用管理等措施,加强对权力、资源、资金、资产的内部监管,防范和控制职务犯罪风险。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共同预防的信息平台,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推进行政执法、行政监察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
本市完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查询制度,逐步拓展查询应用范围。检察机关应当无偿提供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活动中应当查询供应商、投标方等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