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预防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发生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情况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而开展的工作。
本规定所称有关单位,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预防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发生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情况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而开展的工作。
本规定所称有关单位,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