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