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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