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等相关制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