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建立与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有关省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市环保、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太湖流域、长江流域的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省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做好本市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