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八条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卫生、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