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七条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农业种植的,应当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的淀山湖、元荡以外的二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投饵养殖的,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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