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五条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五条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排污口的管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水务部门同意,由环保部门依法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