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依法自主办学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依法自主办学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自主设置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程序、职权以及治理结构,由高等学校的章程规定。
属于市人民政府重点支持、依托高等学校成立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在对外业务活动、经费管理、人事管理、招生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其相对独立的自主权。
地方公办高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机构行政负责人,可以不按照行政职级进行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其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以及相关待遇。
属于市人民政府重点支持、依托高等学校成立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在对外业务活动、经费管理、人事管理、招生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其相对独立的自主权。
地方公办高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机构行政负责人,可以不按照行政职级进行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其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以及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