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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