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