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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