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