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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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保障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的高起点规划、高标...
第二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黄浦江、苏州河滨...
第三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按照“百年大计、世纪精品”要求,根据黄浦江沿岸地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集中展示区...
第四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应当体现整体性、安全性、亲水性、可达性、生态性等要求,遵循统筹协调...
第五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一江一河沿岸地区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一江一河沿岸地区发展有关工作,研究和审议滨水...
第六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滨水公共空间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滨水公共空间专项...
第七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
第八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设立一江一河沿岸地区专家委员会,为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一江一河沿岸地区发展有...
第九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绿化市容、水务、房屋管理、公安、文化旅游和体育等部门,结合滨水公...
第十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滨水公共空间相关规划以及标准、规范,结合区段功能、区位条件、岸线特色等,在设施...
第十一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本市推动滨水公共空间智慧建设,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利用视频监控、物联网监测等技术和网格化...
第十二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本市加强滨水公共空间内及相关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工业遗存、文物的保护,发挥保护对象在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十四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市和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将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黄浦江、苏州河水系的水环境...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交通、绿化市容、水务、房屋管理、公安、体育、文旅等...
第十七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滨水公共空间建设行动计划,明确滨水公共空间内建设项目安排。
沿...
第十八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滨水公共空间应当实现亲水贯通,并向公众开放。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沿岸区人民政府、市交通部门可...
第十九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滨水公共空间的特点和需求,组织编制滨水公共空间设计导则。
滨水...
第二十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相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规范,并满足布局合理、功能匹配、风貌协调和安全舒...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提高无障碍环境的系统化、智能化水平,为...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滨水公共空间内配置治安、消防、医疗急救以及安全防护、近岸水...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绿色低碳、水陆联动的要求,建立健全滨水公共空间综合公共交通体系,完...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滨水公共空间内合理设置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等慢行设施,并...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公共绿地应当系统、完整、多样,提升绿化景观和生态质量。
滨水公共空间内...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结合辖区滨水公共空间水岸特点,在符合规划布局、防汛安全和河湖...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符合防汛安全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滨水公共空间的亲水需求,开展防汛墙结构型式的...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体育设施,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社会公众的运动健身需求统筹安排。
沿岸区人...
第三十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可以因地制宜建设主题广场、户外剧场、儿童游乐场、亲子活动园等主题设施,满足...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滨水公共空间内推进历史建筑和工业遗存等的活化利用,建设体现...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应当按照两岸融合、经典传承的要求,根据景观照明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三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滨水公共空...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滨水公共空间内按照设计导则和相关标准合理布局下列设施,为社...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五条 本市有关部门、沿岸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自设置的设施分别依法确定设施...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六条 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滨水公共空间设施维护养护制度。
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维...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滨水公共空间水域应当符合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实施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滨水公共空间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定期...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滨水公共空间推行慢行设施、公共绿地等设施维护养护以及清扫、保洁作业的综合养护,提高维护...
第四十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四十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滨水公共空间内设施...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一条 市和沿岸区人民政府在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把最好的资源留给人民...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在滨水公共空间依托相关设施,进行下列活动:
(一)爱...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三条 在滨水公共空间内应当配套提供满足开放需求的餐饮、便利零售、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纪念品售卖、自...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四条 在滨水公共空间内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五条 滨水公共空间应当全时段对社会公众开放,但因重大活动、防汛防台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临...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六条 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海事、交通部门依法可以对黄浦江、苏州河水域实施船舶控流、分流以及...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七条 在滨水公共空间内遛狗、垂钓、放风筝、烧烤、跳广场舞以及进行滑板、轮滑、无人机飞行等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八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安全标识和指示标识、水上救助器材、公共艺术品等设施...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九条 沿岸区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滨水公共空间有关活动秩序的巡查工作。巡查...
第五十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五十条 本市加强党建引领,积极营造滨水公共空间社会共治的氛围,推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以建...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五十一条 沿岸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滨水公共空间建设,按照贯通开放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加强对自有设施的日常...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五十二条 沿岸区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滨水公共空间志愿者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宣传、引导、咨询以...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滨水公共空间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五十四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开展垂钓、放风筝、烧烤、跳广场舞、滑板、轮滑、无人机飞行活动不符合...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