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五条 滨水公共空间应当全时段对社会公众开放,但因重大活动、防汛防台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临时封闭的,以及因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等确需在特定时间段封闭相应区段的除外。临时封闭或者特定时间段封闭相应区段的,应当经沿岸区工作机构同意,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市和沿岸区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大客流应对机制,在重要空间节点安装人流预警装置,对滨水公共空间内客流实施动态监测、报告、预警,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必要时,依法采取限流、分流等应急措施。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大客流应对机制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大客流应对措施。
社会公众在滨水公共空间内,应当按照警示、禁止的安全标识,做好个人的安全防护,遵守管理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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