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七条 在滨水公共空间内遛狗、垂钓、放风筝、烧烤、跳广场舞以及进行滑板、轮滑、无人机飞行等活动的,应当在特定区域、时间段内进行,并符合活动秩序要求。
在滨水公共空间内吸烟的,应当在指定的吸烟点进行。
沿岸区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安全风险、环境影响、区域条件等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包括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在内的各方面意见,确定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特定区域、时间段、活动秩序要求以及吸烟点,并通过设置标识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告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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