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八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安全标识和指示标识、水上救助器材、公共艺术品等设施;
(二)非机动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漫步道、跑步道;
(三)带动力的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骑行道;
(四)沿岸捕捞;
(五)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六)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
(七)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