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九条 沿岸区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滨水公共空间有关活动秩序的巡查工作。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