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五十一条 沿岸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滨水公共空间建设,按照贯通开放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加强对自有设施的日常维护养护和更新,共同维护滨水公共空间整体形象。
鼓励沿岸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位、厕所、母婴室等设施。
鼓励沿岸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位、厕所、母婴室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