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滨水公共空间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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