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五十四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滨水公共空间相关工作的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