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五十二条 沿岸区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滨水公共空间志愿者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宣传、引导、咨询以及秩序维护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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