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六条 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海事、交通部门依法可以对黄浦江、苏州河水域实施船舶控流、分流以及划定、调整水上交通相关区域等措施;对于航道弯曲、事故多发的水域,依法可以采取限制航速等水上交通管制措施以及应急疏浚、要求船舶加配拖轮等安全保障措施。
船舶在黄浦江、苏州河水域进行航行、停泊、作业的,应当保持船容船貌规范、整洁,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船舶在黄浦江、苏州河水域进行航行、停泊、作业的,应当保持船容船貌规范、整洁,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