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四条 在滨水公共空间内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
沿岸区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公众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为社会公众和活动组织者的交通组织、安全保障以及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等提供指导。
沿岸区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公众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为社会公众和活动组织者的交通组织、安全保障以及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等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