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在滨水公共空间依托相关设施,进行下列活动:
(一)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资源传承弘扬活动;
(二)上海城市精神和城市品格宣传活动;
(三)科学教育、新技术展示等科技普及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等活动;
(五)文艺演出、文化展示、书报阅读等文化活动,以及艺术节、音乐节、主题日和重大节庆等活动;
(六)主题线路游、滨水休闲游等旅游活动;
(七)健身运动、球类竞技等体育活动,以及龙舟、帆船、马拉松等体育赛事;
(八)散步、骑行、公益集市和亲子活动等休闲社交活动。
在滨水公共空间内进行活动的,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
(一)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资源传承弘扬活动;
(二)上海城市精神和城市品格宣传活动;
(三)科学教育、新技术展示等科技普及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等活动;
(五)文艺演出、文化展示、书报阅读等文化活动,以及艺术节、音乐节、主题日和重大节庆等活动;
(六)主题线路游、滨水休闲游等旅游活动;
(七)健身运动、球类竞技等体育活动,以及龙舟、帆船、马拉松等体育赛事;
(八)散步、骑行、公益集市和亲子活动等休闲社交活动。
在滨水公共空间内进行活动的,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