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四十一条 市和沿岸区人民政府在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把最好的资源留给人民、把更多的公共空间留给人民的开放共享理念,向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的滨水公共空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