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四十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四十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滨水公共空间内设施的巡查工作;经巡查发现设施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进行派单调度、督办核查,指挥协调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及时进行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