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滨水公共空间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存在污损、毁坏、安全隐患以及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