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滨水公共空间水域应当符合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实施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和水域保洁作业,创造整洁、优美的水域市容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