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五条 本市有关部门、沿岸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自设置的设施分别依法确定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滨水公共空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护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施,由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负责维护养护。
本市有关部门、沿岸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维护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施,由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负责维护养护。
本市有关部门、沿岸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维护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