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滨水公共空间内按照设计导则和相关标准合理布局下列设施,为社会公众户外活动提供公益性服务:
(一)管理中心、游客服务中心等管理服务设施;
(二)母婴室、饮水点等便民服务设施;
(三)厕所、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四)公益宣传设施;
(五)指示标识设施;
(六)其他公益性服务设施。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指示标识设施应当完整、连续,并按照规定标注符合译写规范或者通行惯例的外国文字。
鼓励集约化利用滨水公共空间的设施,加强党群服务、便民服务、宣传、卫生、救援、设施管理等功能的集中和统筹。
鼓励滨水公共空间内的临水公共建筑底层空间及有条件的地下空间向社会公众开放,设置满足公共活动需求的配套服务设施。
(一)管理中心、游客服务中心等管理服务设施;
(二)母婴室、饮水点等便民服务设施;
(三)厕所、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四)公益宣传设施;
(五)指示标识设施;
(六)其他公益性服务设施。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指示标识设施应当完整、连续,并按照规定标注符合译写规范或者通行惯例的外国文字。
鼓励集约化利用滨水公共空间的设施,加强党群服务、便民服务、宣传、卫生、救援、设施管理等功能的集中和统筹。
鼓励滨水公共空间内的临水公共建筑底层空间及有条件的地下空间向社会公众开放,设置满足公共活动需求的配套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