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应当按照两岸融合、经典传承的要求,根据景观照明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合理采用泛光照明、内透光照明等方式,推进设置安全美观、智慧节能、层次丰富、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的景观照明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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